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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航空铜牌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

更新时间:2016-01-20
  1、外资航空铜牌货物在发生保险赔偿的时候,必须提供有关单证。

  2、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入,并在赔款中扣除。

  4、被保险入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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