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请

联系我们

  • 电 话:021-61079700
  • 传 真:021-51564091
  • 邮 编:200090
  • 邮 箱:elise@shruikun.net
  •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950号海上海8号楼1202室

图片资讯

站内资讯搜索

NVOCC无船承运人

项目名称: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提供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或9.6万美元的财务责任证明复印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我司提供代办如下服务:
1、中国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是我们能给客户提供的重要专业服务之一。)
2、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3、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登记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提单的,不适用此项)登记
5、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登记
6、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及提单备案
7、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备案

友情链接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