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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权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七)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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